最高法院認程序違法歐陽榕案撤死刑改不受理

最高法院認程序違法歐陽榕案撤死刑改不受理

摘要歐陽榕案源於2003年高雄一起重大命案。歐陽榕與盧姓建設公司主管相識後,曾獲對方租店面及金錢協助,後因資助中止而引發糾紛。

涉高雄盧姓女建商命案、原遭判死刑定讞的歐陽榕案,最高法院9日作出最新判決。法院認定原確定判決存在第三審未經言詞辯論、評議未達一致決等程序瑕疵,屬於違背法令,因此撤銷原死刑判決;不過歐陽榕已於今年1月病逝,最高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改諭知不受理。

現場狀況與查緝重點

歐陽榕案源於2003年高雄一起重大命案。歐陽榕與盧姓建設公司主管相識後,曾獲對方租店面及金錢協助,後因資助中止而引發糾紛。歐陽榕被控殺害盧女後分屍棄置,並向家屬勒索贖款,警方於取贖過程中逮捕歐陽榕,案件多年審理後於2011年判死刑定讞。

最高檢察署在憲法法庭就死刑制度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後,陸續分案檢視已定讞死刑案件。檢方認為,歐陽榕案確定判決的審理程序未符合死刑案件應有的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其中包含第三審未經言詞辯論,以及評議未達一致決等問題,因此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請求最高法院撤銷原確定判決。

最高法院認程序違法歐陽榕案撤死刑改不受理
(Pexels/示意圖)
偵辦走向與爭點整理

最高法院審理後採納非常上訴主張,認為歐陽榕案原確定判決與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不符,相關程序瑕疵足以構成判決違背法令。依照刑事訴訟程序,確定判決若有違法情形,得透過非常上訴加以救濟;本案雖因歐陽榕已死亡,撤銷死刑判決後無法再進入實體審判,但法院仍需就違法判決作出處理。

歐陽榕今年1月在高雄第二監獄病逝,檢察官已依法處理相驗及死亡證明等程序。最高法院指出,被告死亡時,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相關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因此在撤銷原死刑判決後,改作不受理判決。這也使本案結果與一般撤銷發回或重新審理不同,並未再就犯罪事實與刑度重新審判。

本案後續影響在於,死刑定讞案件的程序審查仍會受到憲法判決標準牽動。最高檢先前已針對多起死刑案件檢視是否符合言詞辯論、評議一致等要求,歐陽榕案則凸顯即使被告已死亡,若確定判決被認定違背法令,仍可能經由非常上訴撤銷。司法機關對死刑案件程序保障的判斷,也將持續影響其他已定讞案件的救濟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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