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中國遺產爭議案件引起廣泛關注。案中一名男子因突發疾病成為植物人,四位姊姊共同照顧他達14年,直至他過世。不過,男子的女兒卻將這四位姊姊告上法院,要求繼承所有遺產。最終法院裁定,男子的女兒與四位姊姊應共同平分遺產。

根據《北京日報》的報導,劉姓男子離婚後,9歲的女兒安安被判由前妻扶養。隨後,劉男不幸罹患重病,成為植物人。14年間,四位姊姊負責照顧弟弟的日常生活,包括送醫和處理他的健康問題。而當劉男過世時,安安雖然未曾照顧過父親,卻主張自己是唯一的直系親屬,應繼承父親的全部遺產。
然而,四位姊姊認為,安安作為女兒,未履行應有的贍養責任,且她從未照顧過父親,理應不具繼承全額遺產的資格。她們強調,自己在14年期間承擔了主要照顧責任,對父親的照顧也應該獲得合理的遺產分配。
法院在審理此案後認為,儘管四位姊姊的行為並非法律強制義務,但她們的行為更多是出於家庭責任與親情,因此,她們作為劉男的第二順位繼承人,仍應享有部分遺產。法院指出,儘管安安是劉男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但她年僅9歲,且未曾在父親的疾病中提供照顧,因此她也應享有遺產的分配權。
最終,法院判決劉男的遺產由劉男的五位親屬—即四位姊姊和安安—共同平分。此案引發了關於遺產繼承權、家庭責任以及親情義務的熱議,反映出社會對家庭關係和法律界限的關注與討論。
此案件的判決,對於未來類似的遺產繼承爭議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尤其是當涉及到長期照顧和家庭責任的問題時,法律如何平衡情感與法律規定,仍然是一個需要更多思考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