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港輪胎前高層收採購回扣判刑4年定讞

南港輪胎前高層收採購回扣判刑4年定讞

摘要判決指出,胡文埕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至103年3月31日退休為止,負責南港輪胎模具部品等採購相關業務。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前執行副總經理胡文埕,涉在公司模具採購業務中收受廠商回扣,案件歷經一、二審審理後,二審改判有期徒刑4年。胡文埕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已於8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供應商回扣推高採購成本

判決指出,胡文埕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至103年3月31日退休為止,負責南港輪胎模具部品等採購相關業務。

法院認定,天盛公司自民國100年中秋節後,將應支付給胡文埕的回扣納入模具報價之中。胡文埕陸續收受款項合計新台幣623.8萬元,造成南港輪胎採購成本提高,公司因此受有財產損害。

南港輪胎前高層收採購回扣判刑4年定讞
(Pexels/示意圖)
和解賠償後改判四年

案件一審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判處胡文埕有期徒刑4年10月。胡文埕不服一審結果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仍認定其構成特別背信犯罪。

高院審酌胡文埕已與南港輪胎成立民事和解,並全數給付賠償金額300萬元,因此撤銷一審量刑,改判有期徒刑4年。二審同時就未扣案犯罪所得323.8萬元作出沒收宣告,但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者外,才執行沒收。

胡文埕仍不服二審判決,再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在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上均無違誤,量刑也屬妥適,因此駁回上訴,判刑4年確定。此案也凸顯上市櫃及企業採購流程中,主管人員收受回扣可能直接推升採購成本,並引發公司財產損害與刑事責任。

※ 圖片為示意畫面,僅用於新聞報導與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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