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集團下游楊姓男子另案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集團成員為了掌握楊男是否供出上游,透過張男協助安排丁姓律師擔任楊男辯護人。
丁姓律師替跨國運輸槍毒集團成員擔任辯護人期間,涉嫌洩漏偵查秘密,導致犯罪集團得以提前移轉販毒據點,影響檢警搜索行動。士林地方法院一審依共同犯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判處丁男有期徒刑9月、緩刑3年;案件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丁男緩刑確定。
辯護職務接觸販毒據點資訊
因集團下游楊姓男子另案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集團成員為了掌握楊男是否供出上游,透過張男協助安排丁姓律師擔任楊男辯護人。
丁男因此知悉檢警已掌握楊男毒品上游的販毒據點,也得知該處可能藏有販毒事證,以及相關人手機內有聯繫販毒的訊息紀錄等偵查秘密。

手寫洩密助集團搬離據點
法院認定,丁男取得相關資訊後,將偵查秘密的要旨以手寫方式記載在紙本上,再交給張姓被告。張男隨後拍照傳給其他集團成員,使集團知悉販毒據點已被檢警鎖定,並於114年5月15日將據點搬離。
檢警後續於同年6月18日前往該販毒據點搜索時,並未扣得任何違禁物。一審合議庭認為,丁男作為偵查辯護人,卻將因辯護職務取得的偵查秘密外洩,造成犯罪偵查窒礙難行,且洩密時間與集團搬離據點時間相近,已實際影響搜索行動。
合議庭審酌丁男犯後坦承犯行,並衡量犯罪動機等情狀,判處有期徒刑9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丁男須付保護管束,並應支付公庫新台幣80萬元,另須向指定政府機關或相關單位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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